沈台包養app開舉 程雪陽:澳年夜利亞行政好壞性審查軌制(上) admin, 2024 年 10 月 5 日 內在的事務撮要: 好壞性審查機制的引進是澳年夜利亞行政法範疇自 1970 年月以來最為主要、最具改革性,也是最有爭議的軌制改造。由行政上訴裁判所停止的好壞性審查旨在補充司法審查的缺憾,為行政絕對人供給“公正、公道、經濟、非正式和快捷”的行政接濟,并輔助行政機關做出“更對的或更完善”的行政決議。梳理和研討澳年夜利亞好壞性審查機制,對于我國行政復議軌制的改造具有必定的啟示和鑒戒意義。 要害詞: 好壞性審查/行政復議/行政上訴裁判所/行政決議 引 言 澳年夜利亞并不存在與我國行政復議完整雷同的軌制,與其最為接近的是好壞性審查軌制(merit review)。[1]“好壞性審查”這一術語最早呈現在澳年夜利亞 1970 年月公法的變更中,并跟著各類各樣裁判所的建立和成長而成為澳年夜利亞行政法的主要構成部門。在 1995 年的陳述中,聯邦行政審查委員會(the Federal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ARC)將“好壞性審查”界定為: 該法式實用于審查當局行政決議的“優毛病”:也就是,審查機關要從頭斟酌初始決議所觸及的現實、法令以及政策等,並且要做出一個新的決議——包含確認、變革或撤銷初始決議。好壞性審查的特色在于,審查機關可以以新的決議取代初始決議。[2] 從今朝成長的趨向來看,澳年夜利亞行政法中存在一種將“好壞性審查”用于稱號除正軌法院體系之外一切審查機制的趨向,這此中不只包含完全審查(full consideration),也包含無限審查(limited consideration)。所謂完全審查,又被稱為是“從頭上訴或審查”(de novo appeal or review)。[3]在這種審查形式下,審查機關不只可以審查初始決議所觸及的一切現實、法令、裁量權以及政策,並且可以斟酌初始決議做出時包養無法取得的信息和證據,并可以應用新的判決來替換初始決議;所謂無限審查,是指好壞性審查審查的范圍或方法遭到必定的限制,好比審查機關只能審查初始決議所觸及的現實認定題目或許法令實用題目,或許只審查初始決議所根據的資料,又或許審查機關僅僅被付與奉勸和提出的權利,而無權用本身的判決來代替或許轉變初始行政決議。[4] 由于完全審查形式是澳年夜利亞好壞性審查機制中審查范圍最廣泛、實用范圍最廣,且最具特點的軌制,所以本文重要是繚繞這種審查形式來梳理澳年夜利亞聯邦層面的好壞性審查機制。 一、好壞性審查在澳年夜利亞的來源和成長 20 世紀以后,特殊是二戰以后,隨同著福利國度的到來,很多新的權力、任務以及行政決議法式不竭涌現,當局需求對越來越多的社會事務擔任,國會監視當局的才能(或許還包含監視意愿)卻在不竭虛弱,更不幸的是,這種“平易近主赤字”也無法經由過程司法審查獲得充足接濟——由於法包養 院在司法審查經過歷程中不單對行政決議中過錯的現實認定題目力所不及,並且對一些法令題目的處置也心有余而力缺乏。[5] 最後,澳年夜利亞經由過程加強行政機關外部的自我審查以及建立疏散的專門性裁判所來應對當局運動日益擴大。但是這種零敲碎打、逐一處理的接濟機制招致大批專屬管轄和專門性裁判所呈現,公共行政接濟範疇由此也釀成了“上訴迷宮”。[6] 為清楚決上述題包養網 目,1960 年月末,澳年夜利亞聯邦當局包養網 對行政行動的監視和審盤問題睜開了查詢拜訪。1968 年,在朝的戈頓當局(Gorton government)成立了一個以約翰·克爾(John Kerr)為首的委員會。固然該委員會的重要任務是查詢拜訪司法審查軌制的改造,但它對行政行動的審查機制也停止了具體剖析。1971 年,克爾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對隨后澳年夜利亞法令成長發生了嚴重影響的陳述。在該份陳述中,該委員會不單提出澳年夜利亞成立一個新的聯邦法院來審查行政決議的“符合法規性”,並且提出鑒戒英國的綜合性裁判所軌制,將各類專門性裁判所機構合并,樹立一個可以對浩繁類型行政決議的公道性、符合法規性以及政策恰當性停止綜合審查的裁判所軌制。克爾委員會信任,這種裁判所軌制的樹立有助于完成“個案公理與行政效力之間的均衡”[7]。 克爾委員會包養 的陳述在政治上獲得了普遍支撐。[8]隨后建立的布蘭德委員會(Bland Committee)和埃里考特委員會(Ellicott Committee)在克爾委員會陳述的基本上,就行政裁判所的管轄權等詳細事宜作了進一個步驟的調研。[9]終極,澳年夜利亞聯邦議會在 1975 年經由過程了《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Act 1975)。不外,由于遭到了那時在朝的弗雷澤當局(Fraser government)抵抗,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直到 1976 年 7 月才正式成立。[10]1980 年月以后,這種兼具行政和司法特征,具有普遍管轄權,意在供給一個年夜范圍的、尺度化的、易接近的、自力的內部審查的機制,為澳年夜利亞各州競相模擬。 不外,克爾委員會關于將各類專門性審查機構合并到一個機構之中的假想并沒有完整完成,聯邦一級的好壞性審查歷來沒有被行政上訴裁判所壟斷過,很多針對特定事項停止好壞性審查的裁判所仍是被保存了上去。好比,老兵申述復議委員會(Veteran’s Review Board)、社會保證申述裁判所被改革成為行政上訴裁判所的上級裁判所,當事人對這類專門性裁判所決議不服的話,可以上訴到行政上訴裁判所;而移平易近裁判所則是自力運作的,除了少少數題目之外,都可以做出結局性的審查決議,不受行政上訴裁判所的監視和審查。這些專門性的裁判所與行政上訴裁判所之間存在良多類似之處,也有良多嚴重分歧——在受案范圍、審理法式以及正式性水平等方面尤其顯明。[11]1990 年月時,有人已經提出把這些專門裁判所與行政上訴裁判所進一個步驟合并,成立一個新的“行政復議裁判所”(a包養網 dministrative reviewtribunal),但這個提出并沒有取得足夠的支撐,終極胎逝世腹中。[12] 聯邦層面成長起來的好壞性審查軌包養 制已經備受贊譽,被以為是“一個意義嚴重的改革”,一個“嚴重的提高”,是“澳年夜利亞平易近主軌制走向本質性成熟”的標志。[13]但是,到了 1990 年月中后期,好壞性審查軌制的合法性和實效性開端遭到質疑。由于聯邦當局未能克制專門裁判所的凌亂成長,一些人責備聯邦當局違反了“扶植更小、更便平易近當局”的許諾,并偏離了行政法改造最後所設定的感性化目的;[14]還有一些批駁者以為,好壞性審查機制過于“奢靡”——拋開裁判所運作所需的所需支出非論,好壞性審查機制招致大批的當局資本被用于對行政決議對的性的辯解和證實方面,而這些資本底本可以用于進包養 步行政決議東西的品質的辦法上,好比培訓、貫徹行動原則、改良外部審查法式、制作行動手冊等等;[15]別的一些批駁者以為,裁判所對行政政策所停止的好壞性審查侵略了屬于當局的專屬範疇,包養網 由于行政經歷的完善,好壞性審查的判決者們所做出的決議能夠會比初始決議更分歧理。總之,批駁者們請求從頭檢視個案公理、社會好處、行政目標、行政優先事項以及行政效力等目的之間的關系。[16] 2000 年,澳年夜利亞制訂了行政復議裁判所草案(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Bill 2000)。該草案提出將行政上訴裁判所、社會保險上訴裁判所、移平易近審查裁判所和難平易近審查裁判所合并,成立一個綜合性的“行政復議裁判所”(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但是,由于該草案存在過火誇大效力和集中、低估法令技能對于審查法式的主要性、不具有操縱性等題目,終極未能在參議院經由過程。 到了 2005 年,聯合之前各類各樣的陳述、提出和法令草案所積聚的經歷經驗,《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終于被修訂。此次法令修訂包含以下八個方面的主要改造: (1)誇大裁判所要按照“公正、公道、經濟、非正式性以及快捷”等目的停止好壞性審查;(2)將裁判所高等成員的任期延伸至 7 年;(3)對各類裁判所的建立有了更明白的規則,并對一些專門性裁判所停止了合并重組;(4)授予裁判地點現實認定、證據采信以及其他事包養網 項方面更多的不受拘束裁量權;(5)進步裁判所審查法式的非正式性和彈性;(6)明白請求行政機關必需努力協助裁判所的任務;(7)擴大并加大力度了行政上訴裁判所體系體例內的替換性膠葛處理機制;(8)擴展了聯邦法院對裁判所判決的司法審查權限。[17] 與之前各類各樣的草案、陳述比擬,2005 年的改造比擬溫順,或許說具有“不徹底性”。可是軌制的改造應該在現有的法令框架內停止,不成能過于保守。2005 年以后,行政上訴裁判所及其他專門性裁判所一向積極摸索好壞性審查軌制的成長空間,以求在尊敬公正公道的基本之上,供給加倍便平易近、經濟、高效的行政接濟辦事。 二、好壞性審查機制的運轉 要正確懂得好壞性審查在澳年夜利亞公法範疇的位置和意義,我們就必需從從事該審查的主體進手,停止細致的梳理。從1975 年《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樹立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the Fede包養網 ral 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AAT)以來,澳年夜利亞很多州紛紜鑒戒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形式,樹立了綜合性的州級裁判所,這些裁判所往往并不限于對州當局及其部分的行政決議停止審查,也會觸及一些平易近事範疇的膠葛判決。好比,1997 年,新南威爾士州樹立了一個名為“行政決議裁判所”(the AdministrativeDecisions Tribunal of New South Wales,ADT)的“超等裁判所”;1998 年,維多利亞州樹立了“維多利亞平易近事與行政裁判所”(the Victoria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CVAT);2001 年,南澳年夜利亞州在斟酌了各類各樣的提出案之后,終極選擇在塔斯馬尼亞法院外部建立一個專門的行政上訴分支;2004 年,西澳年夜利亞州則樹立了“州行政裁判所”(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of West Australia,SAT)。[18]不外,鑒于文章篇幅的限制以及聯邦行政上訴裁判地點其國際的示范性,本文重要以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為對象會商澳年夜利亞好壞性審查的軌制架構及其存在的題目。 (一)好壞性審查的審查主體 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由一名主席,必定多少數字的副主席、高等成員和通俗成員構成。一切這些成員都由行政主座按照立法的規則停止錄用:主席必需是一名聯邦法院的法官;副主席必需具有 5 年以上的法令實務經歷;高等成員則請求至多有 5 年以上法令實務經歷或許有相干的特別常識和技巧;通俗成員也請求有法令或許相干範疇的任務經歷,或許相干特別的常識和技巧。一切的成員任期最長為 7 年,任期屆滿后,及格者可以持續蟬聯。[19]截止 2011 年 6 月,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的成員(包含全職和兼職)到達了 90 位。[20]行政上訴裁判所外部被劃分為四個分支:即普通行政分支(General Administrative Division),證券上訴分支(Security Appeals Divison),稅收上訴分支(Taxation Appeals Division)和老兵上訴分支(Veteran’s Appeals Divsion)。凡是來說,主席和副主席可以行使裁判所一切分支的權利,而高等成員和通俗成員則會被分派到某一詳細分支,從事該分支好壞性審查的詳細任務。[21] 當然,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對于成員標準的請求并非一個沒有爭議的題目。傳統上,人們以為,付與行政上訴裁判所成員以固定的任期和主要的司法權利是為了維護裁判所自己的位置和自力性,由於裁判所被認定為應該自力于行政機構;人們一向以來也信任,裁判所成員具有必定條理的法令經歷對于其從事好壞性審查是需要且主要的,由於他們究竟是在從事一種司法判決運動。[22]但是并非一切的人都批准這種看法。一些否決者以為,裁判所與法院并不完整雷同,對裁判所來說,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堅持成員的彈性任期制對于確保其正常運作是無益的,由於彈性任期制可以吸引適合的專家參加裁判所;接收其他行業的專家參加也是需要的,由於行政上訴裁判所處置的事務觸及社會生涯的方方面面,僅僅具有法令個人工作佈景并不克不及完整勝任這一項任務。[23] 從今朝的情形來看,彈性任期制的建議并沒有獲得普遍支撐,支撐行政上訴裁判所法令個人工作化的不雅點也沒有占據優勢,這個綜合性審查機構正執政不符合法令律個人工作化的標的目的進步,越來越多的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成員來自醫藥、軍事、社會任務、航空、動力、周遭的狀況迷信、管帳和評價等範疇。[24] (二)審查管轄權的起源 從邏輯下去說,當法令決議樹立一個自力的裁判機構時,人們有來由等待該裁判機構的管轄權應該是明白的,不然不單能夠會發生很多管轄權爭議,包養 並且會讓請求人莫衷一是。但是,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軌制并沒有知足人們的這一等待。由于《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只規則裁判所本身的組織架構題目,而將管轄權題目留給其他單行法令處置,[25]所以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的管轄權一向處在成長變更之中。在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方才成立時,僅僅有 26 項英聯邦法則付與該裁判所以管轄權,[26]但是,顛末四十多年的成長,該裁判所此刻曾經可以按照 400 多項法則或許委任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行使管轄權了,并且該裁判所管轄的範疇也慢慢擴大到破產、社會保險包養 和社會救助、平易近航、公司、信息不受拘束、移平易近和平安等諸多方面。[27] 在這種疏散型的管轄權立法形式下:(1)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和其他裁判所對某一行政決議能否有管轄權取決于詳細法令能否停止了受權;(2)由于各類受權法令的受權范圍往往并不特殊明白,所以需求將大批的人力物力投進管轄權的認定事務上。參議院立法與公同事務常務委員會(The Legislativeand General Purpose Standing Committees)會按期公布對于裁判所管轄權范圍的認定成果,聯邦行政審查委員會(ARC)則擔任向大眾供包養 給關于行政上訴裁判所管轄權的徵詢,而在此經過歷程中,管轄權簡直定題目難免會遭到政治考量訂定合同會中分歧政治氣力對照等原因的影響;[28](3)管轄權的不斷定和爭議并不克不及經由過程爭議當事人的協商分歧來加以處理。換句話說,當事人并不具有選擇裁判所的權利,每個裁判所都必需就裁判請求能否屬于其管轄范圍做出自力的判定。[29] (三)請求前提 同其他行政接濟辦法一樣,當事人請求裁判所停止好壞性審查時,凡是需求知足必定的前提。按照《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的包養 規則,行政絕對人只要在其好處(interests)遭到行政決議(decision)影響時,才有權向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提出好壞性審查請求。[30]不外,這里所謂的“好處”凡是比擬廣泛,可所以直接好處,也可所以直接好處;可所以實際的好處,也可所以公道等待;可所以金錢好處,也可所以聲譽、精力傷害損失等非物資性的好處——這些好處并不用須是一項詳細的法令權力。[31]根據《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第 31 條的規則,“裁判一切權決議請求人的好處能否遭到行政決議的影響,並且裁判所的決議在好壞性審查中是決議性的”,[32]這意味著,關于“請求人的好處能否遭到影響”這一題目,需求裁判地點個案中按照詳細包養 法令的規則并聯合該案所處的詳細周遭的狀況加以斷定。 別的需求指出的是,好壞性審查請求當事人請求審查的行政決議必需是連續有用的(continuing),假如請求人提出請求所依靠的周遭的狀況在請求提出之后產生了變更(如行政機關自動轉變或撤銷了初始行政決議等),那么該項請求就能夠會被採納。除此之外,《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第 27 條還規則,在特別的情形下,請求前提能夠會由於相干法令的受權而有所轉變。[33] 別的,裁判一切權增添“好處受影響”的第三人介入判包養網決經過歷程。附屬司法部的總查察長在一些特別的情形下,也可以請求餐與加入判決所的判決經過歷程。[34] (四)請求法式 與法院的司法審查比擬,好壞性審查的請求法式更便捷和機動。根據《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的規則,當事人必需是以書面情勢提出請求,但并不用須應用同一的表格情勢;當事人應該在請求書中說明請求來由,但其請求來由可所以初步的,不完美的;在裁判所判決經過歷程中,當事人的懇求和來由也不限于請求書中所列的事項。[35] 就請求的所需支出而言,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2011 年的尺度請求費為 777 澳元/件。可是所需支出免去、返還的情形大批存在——好比,假如請求判決的行政決議觸及聯邦勞工賠還償付、社會保證、家庭幫助福利金或入伍甲士福利金,則無須交納請求費;其他諸如與稅務決議有關的上訴案件需求請求費,但假如上訴人持有安康保健卡或聯邦老年安康保健卡,請求費則可減至 100 澳元;別的,假如上訴人以為本身有力承當全額請求費,可以請求減免;對于那些付出了全額請求費的上訴人來說,假如裁判所判決其最后勝訴,其還可以獲得部門退款。[36]這般一來,請求費現實上并不組成對當事人提出審查請求的一個限制前提。 請求的刻日題目是由《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和其他受權法案所配合斷定的。按照《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的規則,請求人應該外行政決議投遞之后 28 天之外向裁判所提出請求。[37]不外,裁判所可以按照當事人的請求或許其他受權法案的規則延伸請求刻日。 裁判所受應當事人的請求后,會將當事人的審查請求投遞行政決議做出機關。該機關在收到該項文件之后,有任務將其做出該項決議的來由連同其所把握的相干資料提交給裁判所。由于裁判所自己并不停止正式的查詢拜訪,所以行政決議機關所供給的材料仍是很是主要的,由於這經常是裁判所清楚包養網 相干案件現實的重要起源之一。別的,在特定的情形下,好比裁判所以為當事人提出的請求來由不充足或許很無聊,其有權採納請求。[38] 凡是情形下,裁判所對行政決議的審查并不影響該決議的履行,即“判決不影響履行”。不外,裁判所可以基于申述人的請求或許基于本身的判定請求相干行政決議暫停履行。[39] (五)審前協商法式 由于裁判所旨在供給“公正、公道、經濟、非正式和快捷”的行政審查和接濟道路,所以好壞性審查軌制中建立了很多旨在增進當事人在判決之前或許判決經過歷程中完成息爭的法式和機制,好比裁判所會在審前途序中評價行政決議被顛覆或許修正能夠性,經由過程調停或調處輔助申述人與初始決議做出機關告竣息爭等。這些法式的設置有利于裁判地點案件受理之后實時界定相干爭議題目,把握判決過程,甚至供給替換性膠葛處理計劃。在 2005 年之前,審前協商法式并不具有強迫性,需求顛末兩邊當事人批准才可以停止,但是 2005 年《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修正之后,裁判所被付與了在不征求當事人看法的情形下直接啟動調停法式的權利。[40] 在審前協商法式中,對當事人停止調停是必不成少的,調停軌制也曾經成為澳年夜利亞好壞性審查範疇最為主要的構成部門——這不只由於調停軌制合適裁判所體系體例的焦點目的,好比非正式性、可接近性以及機動性等等,並且緣于良多時辰可以促進膠葛的處理。不外,調停法式也存在一些凸起的題目,重要表示在:(1)“調停”(mediation)這一術語在分歧的文明佈景下具有分歧的寄義,對于澳年夜利亞如許一個擁有多元文明的國度來說,調停軌制會給當事人帶來一些懂得上的迷惑;[41](2)在特定的情形下,好比當請求人盼望盡快處理膠葛以防止遲延和破費過高時,調停就不克不及實用;(3)在一些情形下,個案所處的周遭的狀況能夠招致各方當事人很難告竣共鳴,這使得調停目的很難完成;(4)在調停軌制下,一個為各方都可以接收的膠葛處理計劃并紛歧定合適法令為裁判所設定的好壞性審查目的。[42]所以,若何處置調停與判決之間的關系,對于行政上訴裁判所來說,仍然是一個需求不竭摸索的題目。 審前協商法式凡是是以準備會議(preliminary conference)的方法停止的。凡是,這種準備會議在上訴請求受理之后 6 -10 周內停止。會議掌管人由“不帶成見”的裁判所成員擔負,當事人則在掌管人的領導下就案件所觸及的現實、法令題目、爭辯的核心以及證據交流看法。[43]息爭協定告竣后,必需用書面情勢做出且需求當事人簽名,裁判所會在確認這一膠葛屬于其管轄范圍之后,按照該協定做出一項具有法令效率的決議。[44] 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審前協商法式會有一些修改。好比包養 ,在專門研究性很強的案件中會增添自力專家的講話、參謀的查詢拜訪陳述等法式。別的,審前協商法式也可以以“書面審查”的方法停止,而不需求舉辦準備會議。[45] 注釋: 作者簡介:沈開舉,鄭州年夜學法學院傳授、博士生導師;程雪陽,中國國民年夜學博士后研討職員。 [1] 需求闡明的是,“merit”一詞在英語中有“長處包養網 、功勞、功過”的意思,一些譯者將“merit review”譯為“公道性審查”、“現實本相審查”或“本質性審查”,這些譯法似乎并不克包養 不及很正確表達出“merit review”的所有的寄義,在反復考慮之后,筆者決議將“merit review”同一翻譯為“好壞性審查”。盡管如許的譯法也并不克不及完整讓包養網 人滿足,可是其一方面可以與法院在司法審查中所實行的“符合法規性審查”絕對應,另一方面則可以包括“merit review”所觸及的現實認定、法令實用和政策選擇等諸多方面。 [2] The Federal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Better Decisions:Review of Commonwealth Merits Review Tribunals,Report No 39(AGPS,1995),at[2.2].聯邦行政審查委員會(The Federal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成立于 1976 年,需求闡明的是,假如從字面上懂得,“the Federal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似乎應該翻譯為“聯邦行政復議委員會”,但現實上該委員會并不合錯誤行政行動停止詳細的好壞性審查,而是經由過程發布年度陳述等方法對法院的司法審查和裁判所的好壞性審查任務停止監視并提出響應的改造提出,所以筆者翻譯為“聯邦行政審查委員會”。 [3] W.B.Lane and Simon Young,Administrative Law in Australia(Law Book Co.,2007),123. [4]相干會商拜見 EARC(Queensland),Report on Review of Appeal from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Aug.1993),at 5 -6.澳年夜利亞高級法院關于“審查”(review)一詞的界定拜見 Brandy v 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1995)183 CLR245,261. [5]1970 年月之前的行政決議審查機制“司法審查的參與是零碎的,昂貴的,且遭到謙抑性司法的自我束縛;國會的監視最基礎有力應對日益增多的行政決議,假如沒有政治性內在的事務,國會普通不愿參與;裁判地點特別遴選之后審查了一部門行政決議,不外多少數字很少,並且遴選的尺度也很含混。”D.C.Pearce,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LexisNexis Butterworths,2007),Chapter 2. [6]Parliamentary Legal,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Rev“藍書生的女兒,在雲音山上被劫走,成了一朵碎花柳,和席雪詩家的婚事離婚了,現在城里人都提我了吧?”藍玉華臉色一iew Committee(LCARC)(Queensland),Review of the Report of the Strategic Review of the Queensland Ombudsman,July 1999,58. [7]Commonwealth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mmittee Report,Parliamentary Paper No 14 of 1971(CGPS,1971). [8]當然也有一些否決看法。好比人們煩惱這種審查與義務內閣制(executive government)的理念并不太相容、或許煩惱其本錢過高級等。See Curtis L,“Crossing the Frontier between Law and Administration”,Canberra Bulleti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1989):55.關于澳年夜利亞義務內閣制的詳細內在拜見 http:/ /australianpolitics.com/executive/cabinet - ministry/,on April 11,2012. [9]Final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s,Parliamentary Paper No 316 of 1973(CGPS,1973). [10]Lane and Young,Administrative Law in Australia,238. [11]Douglas,Douglas and Jones’s Administrative Law(6th ed.),(Federation Press,2009),238ff. [12]Chaaya Michae,l“Proposed Changes 包養 to the Review of Migration Decisions:Sensible Reform Agenda or Political Expedien包養 cy?”,Sydney Law Review 19 (1997):547 - 548. [13]See Kirby Mic包養 hae,l“Have We Achieved RN Spann’s 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Austral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56,(1997):5;Brennan,“The Parliament,the Executive and the Courts:Roles and Immunities”,Bond Law Review 9(1997):145. [14]See Streets Sue,Cremean Damien,“Reforming Aspects of the‘New’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Super Tribunals for Victoria and the Commonwealth”,Australian Business Law Review 26,(1998):308. [15]Robin Creyke,“The Criteria and Standards for Merit Review by Administrative Tribunals”,National Law Review1,no.9(1998),5. [16]這些質疑和批駁集中表現在 1995 年聯邦行政審查委員會(ARC)關于聯邦上訴裁判所的陳述和 2000 年澳年夜利亞法令改造委員會(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ALRC)關于聯邦平易近事審訊軌制的陳述中。The Federal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Better Deci-sions Review of Commonwealth Merits Review,Tribunal Report No 39(1995);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Managing Justice:A Re-view of the Federal Civil Justice System,Report No.89(2000).這兩個陳述尤其主意加大力度查詢拜訪法式、加大力度法式的非正式性、加大力度裁判所和行政機關之間的一起配合。需求闡明的是,澳年夜利亞法令改造委員會(The 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是根據《澳年夜利亞法令改造委員會法》(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 Act 1996(丈夫阻止了她。”Cth.))年景立的。該委員會附屬于聯邦司法部,重要從事與澳年夜利亞聯邦法令改造有關的查詢拜訪研討運動,并根據本身的自力查詢拜訪和研討向聯邦議會和當局供給法令改造提出案。法令改造委員會的提出案并不具有法令強迫力,但議會和當局凡是會當真斟酌。截止 2010 年,法令改造委員會的提出案有 85% 獲得議會和當局部門或許本質性的采納。相干具體信息可以拜見該委員會官方網站 http:/ /www.alrc.gov.au/about。 [17]AAT Act(Cth),s.2A,3(1),8,Pt iii,25(4A),33(1AA),44. [包養 18]關于這些州級裁判所的的具體先容可以拜見 Lane and Young,Administrative Law in Australia,241 -246. [19]AAT Act(Cth),ss.6 - 8. [20]AAT,Annual Report 2010 - 2011蔡修盡量露出正常的笑容,但還是讓藍玉華看到她說完之後,瞬間僵硬的反應。,9. [21]Ibid.,96[note]. [包養網 22]Douglas,Douglas and Jones’s Administrative Law,248.Zeitz Susan,“Security of Tenure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Journal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7(1998):161. [23]Harsel Justin,“Tribunals in the System of Justice:the Ne事就離婚了,她這輩子可能不會有好的婚姻,所以她才勉強贏得了一份安寧。”對她來說。妻子的身份,你怎麼知道是沒有報ed for Independence”,Australian Journal of Administrative Law 4(1997):206ff. [24]AAT,Annual Report 2010 - 2011,9. [25]《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法案》s.25(4)規則,聯邦行政上訴裁判一切權按照各類法則中關于行政決議的規則來審查這些決議。不外其同時規則,當一項法則受權聯邦行政上訴裁判所對某類行政決議審查權時,其應該規則裁判所行使該項權利的法式(也可以規則參照其他曾經失效的法則的法式)。別的,法則還應該明白羅列其所規則包養 的條目和法式實用于哪些行政機關的哪些決議,而不克不及籠統地規則其實用于某一主體的一切決議,或許實用于某一抽象的決議類型。 [2包養網 6]Ibid.,12. [27]AAT Act(Cth),s.19;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Regulations 1976(Cth),reg 4A;AAT Report 2010 - 2011,8. [28]立法和公同事務常務委員會(The Legislative and General Purpose Standing Committees,簡稱“Senate Standing Committees”)是澳年夜利亞參議院常設委員會之一。該委員會于 2004 年景立,重要擔任審查立法草案、當局的預算以及年度陳述等。See Christine McDonald,Profile of Committees of the Australia Parliament Undertaking Budget Review,2009,1;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What decisions should be subject to merit review?拜見 ARC 官方網站,ht包養 tp:/ / www.ema.gov.au / agd / WWW / archome.nsf / Page / Publications_Reports_Downloads_What_decisions_should_be_subject_to_merit_review,on April 14,2012. [29]See Kuswardana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Ethnic Affairs(1981)35 包養網 ALR 186 esp,194 ff;Re Bowen v Repatriation Commission (1993)32 ALF 700,709ff. [30]AAT Act(Cth),s.29(2),(7). [31]See Re Control Investment Pty.Ltd v Australia Broadcasting Tribunal (No.1)(1981)3ALD 74;cf Alphapharm Pty Ltd v Smithkline Beecham(Australia)Pty Ltd(1994)32 ALD 71;Brisbane Airport Corp Ltd v Wright(2002)77 ALD 411;Confidential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2012)AATA 178. [32]AAT Act(Cth),s.31. [33]Transurban City Link v Allan(1999)57 ALD 583;Re Fearmley v Australian Fisheries Management Authority(2005)87 ALD 159,esp at 172 ff. [34]See AAT Act(Cth.),s 30(1);ADT Act(NSW),s 67;VCAT Act(Vic),s59(1);SAT Act(WA),s.36. [35]AAT Act(Cth),s.29(1). [36]拜見行政裁判所官方網站 http:/ /www.aat.gov.au/ApplyingForAReview/WhenCanTheAATHelp.htm,最后拜訪每日天期為 2012 -3 -3。. [37]AAT Act(Cth),s.29(2),(7). [38]AAT Act(Cth),s.42A - 42B. [39]Ibid.,s.41. [40]AAT Act(Cth),ss.34A,E,&F,3(1). [41]好比澳年夜利亞的土著人與英國裔、愛爾蘭裔的澳年夜利亞人在調停能否需求面臨面(face to face),調停員能否可以零丁會面爭議一方,調停員能否對案件的走向停止猜測等方面的懂得就存在分歧。See Joanna Kalowski,Through the Cultural Prism:Mediation in Aus-tralia,http:/ / www.jok.com.au / publications / mediation - in - australia,on April 13,2012. [42]Field Chris,New Super - Tribunal to Replace Smal包養網 l Claims Tribunal(Victoria),Australian Business Law Review 26,(1998):232;Douglas,Douglas and Jones’s Administrative Law,264. [43]AAT Act(Cth),s.34(A),(C),(E),(F),(H). [44]Ibid.,ss.34D,42C. [45]Ibid.,Pt IV,Div3;s.3(1). 《國度查察官學院學報》2012 年第 6 期 未分類